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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博州10万千瓦储热型光热配建9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 2024-07-05 23:20:00来源:行业动态

  你单位《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博州10万千瓦储热型光热配建9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自治州水利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核检查,主要审查意见如下:

  一、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博州10万千瓦储热型光热配建9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位于博乐市青得里镇,距离博乐市10km,项目区海拔高程约380—500m。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对该工程进行防洪影响评价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报告》采用的评价依据、技术路线、计算方式。《报告》编制内容符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 808—2021),洪水评价计算成果和结论基本合理,经修改完善后可作为行政许可的技术依据。

  三、建设项目的防洪标准采用10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 50201—2014)、《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水文分析,当场区西侧及中部冲沟发生100年一遇洪水时,当场区内相对规模较大的1#、4#、5#、6#洪沟主沟水深达到0.25~0.48m时,光伏板下缘距地面高度不低于1.5m,超过本次计算100年一遇洪水水深1m以上,满足规范要求。

  七、项目区不应设置较大型线性阻水、排水措施,洪水期避免洪水汇流对下游农田造成冲刷。设置在5#洪沟、6#洪沟行洪范围内的光伏板支架埋设迎水面应采取一定的防冲措施,并对要重点防冲刷的洪沟行洪区域进行标识。

  八、工程实施期间,博乐市水利局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现场监督管理,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工程完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责成实施工程单位及时清除建筑垃圾,恢复原貌。加强施工监督管理。

  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博州10万千瓦储热型光热配建9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洪水影响

  2022年11月18日,博州水利局组织召开《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博州10万千瓦储热型光热配建9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送审稿)》(以下简称《评价报告(送审稿》)技术评审会。参加会议的有:博州水利局、博州水利水电设计院、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评审专家,并成立了技术评审专家组(名单附后)。会议听取了编制单位关于《评价报告(送审稿)》编制情况的汇报和建筑设计企业关于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的介绍,对《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认真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会后,编制单位根据评审初步意见及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提交了《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博州10万千瓦储热型光热配建9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评价报告》)。经复审,认为《洪水评价报告》基本符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等的规定要求,主要技术评审意见如下:

  太阳能被誉为绿色能源,是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发电方式相比,在运行过程中没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可减少常规能源尤其是煤炭资源的消耗,保护生态环境,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十分显著。随国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扶持力度,为西部省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充分的利用该地区的太阳能资源,把太阳能资源的开发建设作为今后经济发展的产业之一,以电力发展带动清洁能源相关产业,促进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都有任重而道远的意义。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带动地区相关产业如建材、交通、设备制造业的发展,为扩大就业和发展第三产业将起到促进作用,从而带动和促进地区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划、规章,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有关经批准的规划文件等评价依据。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按照《条文说明》评价报告影响分析范围的要求及河道防洪工程的实际特点,确定本项目洪水影响范围。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项目光伏发电站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光热部分发电区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升压站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均位于相关国家标准的允许范围内。项目整体防洪标准按照100年一遇取值,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基本可用。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河道基本情况、水利工程及其他设计基本情况、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基本情况等相关内容。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项目所在河段的历史演变、近期演变及河道演变趋势等河道演变的相关内容。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推求的100年一遇1#洪沟设计最大洪峰流量为19.23m3/s,4#洪沟设计最大洪峰流量为24.38m3/s,5#洪沟设计最大洪峰流量为31.99m3/s,6#洪沟设计最大洪峰流量为26.67m3/s,成果基本可用。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推求的100年一遇洪峰流量,经汊流后,场区内仅相对规模较大的1#、4#、5#、6#洪沟主沟水深达到0.25~0.48m,成果基本可用。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各桥涵最大过洪能力均大于本次评价建设项目100年一遇防洪标准下的设计洪峰流量,因此S205桥涵过洪能力较大,不会对本次评价建设项目过洪产生不利影响,设计洪水成果基本可用。

  根据《评价报告》成果,光伏场区光伏方阵最低边沿离地1.5m,光伏支架基础管桩外径0.4m,管桩长4m,桩基础外露约2m。光热场区定日镜离地净高在1.5~2.0m,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外径0.5m,长7.15m,桩基础外露约3.65m。1#、2#升压站四周为2.3m高砖砌实体围墙,在围墙外布设排水沟措施。因此,本次认为光伏支架、定日镜支架处尽管会产生有限的局部壅水,但由于光伏板、定日镜离地净高不低于1.5m,再加上光伏支架、定日镜支架的桩基础迎水面积很小,局部壅水作用基本不会对光伏板、定日镜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评价报告》成果,光热场区的定日镜支架基础埋深约3.5m,光热主厂房、空冷岛基础埋深约2.5~3.5m,吸热塔基础埋深约10m,均大于计算的冲刷深度。光伏场区的光伏板支架基础埋深约2m,大于6#洪沟以北区域的计算冲刷深度,但在5#、6#沟行洪范围内(尤其是洪沟行洪范围与用地范围交集的上半部分)的光伏板有几率存在基础埋深不够的问题。

  因可研设计未进行详细设计,根据2m埋深考虑,有几率存在基础埋深不够的问题,建议后续设计提高基础埋深,大于冲刷深度。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已建防洪堤稳定分析和影响区域内的岸坡稳定的分析等相关内容。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建设项目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与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与防洪堤规划治理工程实施影响分析等评价的分析内容。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建设项目与有关规划目标及规划治理防洪堤项目是协调一致,无不利影响的结论。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建设项目的设计洪水标准达到行业规范规定,符合所在河段的防洪要求的结论。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拟建项目不在干吉格河支流岸线范围内进行相应工程的建设或土地的开发,不影响河流水流的天然状态,场区也不会将流经场区的洪水进行集中或改变流向后排往河道中。因此,本项目建设后不会对河道内相关防洪工程产生影响。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建设项目位于冲洪积扇平原,没有等级公路和镇、乡、村公路,占地范围内也没有农田、村庄、居民点等防洪保护对象分布。因此,邻近河流发生洪水灾害后,不存在因本项目建设影响防汛抢险及水上救生的问题;建设项目不会对区域防洪调度产生影响。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基于场区相对平坦的地形条件以及洪水以散流为主的特性,基于场区东侧存在大片农田、灌溉渠道及某水利工程的现状,可研报告采用的“不建设线性阻水建筑物(如防洪堤、大型排洪渠等),不改变洪沟原有行洪通道,而是采用地表自然排水的方式”的防洪措施安排是合理的。该措施顺应自然,不会改变区域内洪沟流向,不会产生大片的洪水汇集,对下游农田及相关设施的防洪安全是有利的。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建设项目区域没有等级公路和镇、乡、村公路,占地范围内也没有农田、村庄、居民点等防洪保护对象分布,不存在因本项目建设影响防汛抢险及水上救生的问题,也不涉及需要防汛抢险保护的其他第三方对象的影响分析的内容。

  上一条:关于对农九队—农十六队—精阿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下一条:关于印发《自治州水利系统今冬明春干部职员大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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